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黔建科标通〔2008〕344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厅科学技术标准定额处。

附件: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摸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采用上述新技术中的六项以上,并结合工程特点采用其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建筑业新技术根据建设部公布的新技术适时调整。

 

第三条 

“示范工程”是指经过专家评审、省建设厅批准、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示范工程”每年四月开始申报并评审公布。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评审、实施监管、考核验收和“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厅委托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评审,并承担以下具体工作:技术指导与服务,与实施单位拟订建设进度和考核指标;中期检查和新技术应用成果验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条件如下:

(一)应是新开工、规模较大、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具有较大影响的工业、民用、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

(三)主要应用技术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申报“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联合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用技术依托单位共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

(五)示范工程主要示范技术实施方案和根据工程需要选用的其他配套技术,必须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技术论证方能实施。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规模如下:

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不便于计算面积的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附原件,核查后退回);

(二)新技术应用部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技术来源、实施措施、风险分析等;

(四)技术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推广前景分析;进度计划与安排等);

(五)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申报表与附件资料(一式九份),按本条顺序胶装成册。

 

第九条 

省建筑业协会收到申报单位齐全、有效的资料后,应确定专家评审会议时间,并将申报资料于评审会议前一周内送评审专家审查。

 

第十条 

评审专家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对申报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新技术实施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填写《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专家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