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文件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贵州省建筑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应按章程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二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是指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行业分会、院校;单位会员是指中央在黔企业、省属施工企业及已备案的省外入黔施工企业。
第三条 各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均按协会章程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会费标准,采取四挡定额收取办法(该档位按照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要求制定)。
会费标准:(一)副会长、特级资质企业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年;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年。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会员单位的资助与捐赠。
第五条 本会收缴会费按年度收取,每次收取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
第六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应按时、按规定额度缴纳。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
第七条 会费的用途。会费、捐赠款和资助款的收入用于协会为会员服务而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开支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协会收取的会费、捐赠款和资助款的开支,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各项开支应编制预算,经会长审批后方可支出。会费收取情况定期由秘书处编制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