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优质工程评价办法》的通知
黔建协通〔2024〕18号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传承工匠精神,大力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培育工程建设领域新质生产力,为规范优质工程评价活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贵州省优质工程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
2024年9月13日
贵州省优质工程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倡导科技创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传承工匠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助推我省建筑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规范我省优质工程评价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获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省优工程评价工作由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由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并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省优工程评价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5210.1及与申报工程现行有效的评价标准。
第五条 省优工程评价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以及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总数不超过50个,省优工程的评价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以及贵州施工企业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建单位自愿申报,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
第二章 申报工程类别及规模
第六条 省优工程类别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类别划分和规模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二)原有建筑物改建的工程。
(三)已竣工验收但按合同约定还有甩项未完工程。
(四)国家保密工程或无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的工程。
(五)申报资料填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工程。
(六)已参加过优质工程评价而未通过的工程(现场实体质量复查不达标)。
(七)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优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文件、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审图资质的单位审查合格或批准。在工程开工6个月内,将工程“创优”策划书报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并对提交“创优”策划书的工程进行抽查,提倡过程精品,一次成优;
(三)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筑市政工程经过6个月以上的使用(工业交通水利工程经过1年以上的使用),且没有质量问题和隐患;
(四)工业交通水利工程除符合(一)、(二)、(三)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五)住宅工程除符合(一)、(二)、(三)项条件外,并为精装修工程,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
(六)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个大项;
(七)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鼓励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及贵州施工企业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
第九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主要部位工程的施工;
(三)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第十条 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10亿元以上)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可作为承建单位独立或共同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承建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分包合同额应占其对应承建单位承包合同额的
10%以上且超过2000万元,智能化等新技术专业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适当降低;
(三)申报工程有参建单位的,由主要承建单位统一申报。同一个工程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参建单位。10亿元以上的大型公共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
第四章 申报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省内申报工程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应由申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推荐申报,申报工程为工业交通水利工程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推荐申报。
(二)贵州施工企业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应经申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推荐申报。
(三)推荐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省优工程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主要内容:
(一)“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文件”。
(二)房屋市政工程“创优”策划书。
(三)建筑市政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业、交通工程提交“交工验收证书”或“静态验收报告(铁路工程)”;电力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水利工程提交“工程合同完工验收文件”。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及消防工程)。
(五)“投入使用时间和使用效果证明”(建设单位出具)。
(六)“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证明”(监理单位出具)。
(七)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证明(监理单位出具)。
(八)住宅工程需提供入住率达到50%的证明(建设单位出具)。
(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绿色施工并经评价合格。
(十)建筑工程提供省(部)级结构优或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优良评价报告(监理单位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十一)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彩色照片15张,5分钟工程影像或PPT资料。
(十二)贵州省优质工程申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要求:
(一)纸质申报资料一份送推荐单位,经推荐单位根据本办法审查合格后在贵州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将推荐单位审查合格的工程申报资料扫描件通过“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官网”上传申报资料电子版,并提交贵州省优质工程申报表原件2份至贵州省建筑业协会。
(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字迹清晰。申报表应写明推荐单位对申报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申报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工程影像资料或PPT(建筑工程)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屋面防水,设备安装,电器工程,电梯、消防、暖通、给排水、环保设施、地下室等质量情况。主要反映施工方法、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及智能建造或绿色施工、使用效果和达产达标情况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五)工程影像资料或PPT(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观,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安装,电气工程,消防、给排水等质量情况。主要反映施工方法、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和智能建造或绿色施工、使用效果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五章 初审、现场复查及评审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对申报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复查组对资料复审通过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从贵州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根据专业抽取(特殊工程可根据专业要求临时聘请专家)。复查组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参加复查工作不能连续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查看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二)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的情况介绍(工程影像资料或PPT资料)。
(三)听取建设、使用、勘察、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施工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向省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优良”、“合格”、评定,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十八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每年设立省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委员从贵州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应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类正高级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较高知名度。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查看资料、审查复查报告、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获得参会人数(13人)2/3及以上同意)入选省优质工程,并在“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官网”上公示7个日历天。
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布和运用
第二十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印发评价结果文件,公布省优质工程名单。并向评价合格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工程师,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监督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颁发证书。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省优质工程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获得省优工程的项目或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承建的工程并获得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中,贵州省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作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候选工程或组织观摩学习。
第七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如发现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向工作人员、复查专家、评审委员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如有违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工程参评省优质工程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优质工程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任何单位、评价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拉票。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省优质工程申报。评价专家将撤销参加省优质工程评价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复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复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获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省优质工程评价条件的,将撤销其省优质工程评价,收回证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评价结果未公布之前进行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省优质工程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工程评定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黔建协通〔20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